公告與展示
拍賣的公告過程包括:拍賣的公告、對拍賣標的的宣傳、與競買人的聯(lián)絡與咨詢以及拍賣標的物的展示。
拍賣的公告即為拍賣人將拍賣的大概情況告知于社會公眾,告知的時間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中已有明確的規(guī)定,即必
須于拍賣日7日前發(fā)布,告知的常用方式為在媒介上刊登廣告等,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義上的要約,而只是邀請談判(實為要約邀請、要約引誘)。拍賣公告一般
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拍賣的委托人(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);
(二)拍賣的性質;
(三)拍賣標的物的名稱、種類、數(shù)量、品質;
(四)拍賣標的物展示的時間、地點;
(五)拍賣咨詢的時間、地點;
(六)拍賣的時間、地點;
(七)聯(lián)系人及聯(lián)系方式;
(八)競買人的資格和條件及拍賣保證金的金額及交付方式;
(九)其它應告知競買人的事項。
對拍賣標的物的宣傳,告知雖說必須滿7日,但為了使拍賣標的物有更多買主,公告、展示的時間可以更長一些,也就是購
買標的物的競買人越多越好,對拍賣標的物的情況了解得越詳細越好。一般的講,拍賣人并不承擔對拍賣標的物的擔保責任,尤其是公物拍賣。但拍賣人應當告知競
買人標的物的瑕疵,這對于體現(xiàn)拍賣的公正及拍賣人樹立良好的企業(yè)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。在拍賣物的展示期間,拍賣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,如《拍賣
須知》、《拍賣特別規(guī)定》、《拍品目錄》,這些拍賣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(nèi)容:
(一)拍賣標的物的名稱、數(shù)量、質量等;
(二)拍賣標的物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;
(三)傭金和其他相關費用;
(四)拍賣方式和成交方式;
(五)拍賣標的物的轉讓應交的稅費;
(六)其他應告知的事項。
由于拍賣標的物的范圍相當廣泛,因此在制定《特別規(guī)定》和編制《拍品目錄》中對于一些須經(jīng)權屬變更登記的費用都應盡可能的詳細說明。